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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北京大学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正常学习、训练、生活和身心健康、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殊性,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运动员是指学校根据本校高水平代表队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招生照顾条件的特殊规定,按照学生本人运动水平等级,通过单招或降低本校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线录取、并按学校体育教研部(以下简称体教部)要求,入校后编入学校高水平代表队的本科在校学生及以高水平运动员免试推荐的研究生。所有通过途径正常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经体教部批准编入学校高水平代表队的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籍管理办法”)等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院系和体教部共同负责,专业课教学、学籍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院系负责,体教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训练和竞赛由体教部负责,学生所在院系及学校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已被录取为本校学生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如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事先经学校同意应有关单位征用到外地集训,确实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原所在单位或征用单位的证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由体教部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前提供的满足招生照顾条件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竞赛成绩或运动水平等级考核成绩必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的要求,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年龄、身份、不宜运动慢性病史、运动创伤病史,入学注册后不能代表学校参赛或无法完成训练计划、达不到竞赛要求者,不论何时一经被发现查实,经体教部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高水平运动员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赛事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时,依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其本人书面申请,体教部出具证明,向其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课程学习和学籍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能兼顾学业和训练参赛,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规定为五年(不含休学时间)。平时训练刻苦,竞赛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四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和必修的体育训练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五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修满体育必修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高水平运动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同普通本科学生。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应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严格遵守考勤、考试以及实习等学习纪律,除按规定参加训练和赛事外,其他考勤、上课、作业、考试及学籍管理,均按《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选课可根据训练和赛事安排灵活掌握,但最多不超过17学分(开学第三周体教部检查学生选课总学分并将超出学分删除)。提前修满体育训练必修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教部批准可申请增加学期选课至20-25学分。

第十一条  体教部应当为高水平运动员专门开设运动训练、体育新闻报道或体育产业管理有关的讲座,作为学生知识架构和提高训练水平的重要补充。

第十二条 日常体育训练为高水平运动员的必修课程,每学期1学分,本科生共计9学分,研究生共计2学分。课程名称为“高级体育训练(1)--高级体育训练(9)”。该必修课程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

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免试推研、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因体育特长优先录取的研究生,须保证参加二学期(学制二年)或四学期(学制三年)运动队训练和竞赛,并达到相应的运动水平,修满高级体育训练课程2学分。(学分获得同本科生)

第十三条 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可录入高水平运动员选课系统,但不计入允许选课的17学分内。该课程不能退课。高水平运动员学期或学年体育必修课学分和运动训练选修课学分由教练员按有效比赛成绩与训练表现相结合的方式签署意见。体育必修课学分,每学期或学年报送一次成绩;运动训练选修课学分,每学期或学年报送一次成绩。高水平运动员(本科生)第9个学分在第10学期给予;研究生运动员毕业学期给予相应学分。体育成绩参与GAP统计。具体实施按照《北京大学体教部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高级体育训练课程(10)--高级体育训练(15)为选修课。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赛事并取得突出成绩,可奖励高级体育训练课程(选修)1-3学分。奖励学分及成绩登录办法如下(学校实行等级制成绩记载方式时按等级制成绩登录):

高水平运动员奖励学分方案

    表一:个人项目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名次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运动会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高校单项锦标赛

北京高校

 

第一名

3(必修)

2(必修)

1(80分,选修)

1(80分,选修)

第二名

2(必修)

2(必修)

1(78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三名

2(必修)

1(必修)

1(78分,选修)

1(74分,选修)

第四名

1(必修)

1(80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五名

1(必修)

1(78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六名

1(必修)

1(78分,选修)

1(70分,选修)

 

第七名

1(必修)

1(75分,选修)

 

 

第八名

1(必修)

1(75分,选修)

 

 

 

 表二:集体项目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名次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高校总决赛

全国高校分区赛

北京高校

第一名

2(必修)

1(80分,选修)

1(80分,选修)

1(80分,选修)

第二名

2(必修)

1(80分,选修)

1(78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三名

1(必修)

1(78分,选修)

1(78分,选修)

1(74分,选修)

第四名

1(必修)

1(78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五名

1(80分,选修)

1(75分,选修)

1(75分,选修)

 

第六名

1(80分,选修)

1(75分,选修)

1(70分,选修)

 

第七名

1(80分,选修)

 

 

 

第八名

1(80分,选修)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其他有关体育运动方面的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体教部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按时返校上课训练,主动找任课教师、同学以及通过自学对所缺课程进行补课。若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确因训练、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赛事以及其他由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须事先持体教部的书面证明向任课教师及院系教务办理请假手续,申请请假未准且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研究生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教部免试推荐评审小组审核并与其所在院系协商同意,可重点推荐,优先录取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次推免研究生机会。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毕业前,不得在国外实习,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

高水平运动员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体育训练必修课程学分,同时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教部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教部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必须保证在学校安排的训练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无正当理由,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当学期必修的高级体育训练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离队,终止训练和参加竞赛活动,不再享受体育特长生的特殊待遇。

(一)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离队。其善后工作,视具体情况由体教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刻苦,参赛成绩突出,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提前修满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体教部审核批准离队。

批准离队的高水平运动员,由体教部书面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无比赛任务时,原则上都应按时参加学校正常的军训活动(军训时间每年8月15日至9月开学前后)。如下半年有比赛任务(比赛在8月15—10月30日之间)的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军训的,首先个人提出申请,教练员在申请书签署同意意见,填写学校缓军训申请表格,在军训前办理暂缓军训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对于既无比赛任务又无故不参加军训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授权体育教研部、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7年 6月16日教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