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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17年北京大学

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目  的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目的是调动广大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育基础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数  额

      第三条  此次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总数为120项 (含医学部),其中一等奖80项,二等奖40项。

范  围

      第四条  此次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第五条  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奖励。其中获得校级奖者(项目)达到市级领先水平的,可推荐申请市级奖,在获得市级一等奖中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可推荐申请国家级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条  件

      第七条  凡隶属北京大学管辖的各部、院、系、所、中心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2)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程  序

      第九条  申报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须由所在单位统一评审并向校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推荐。

      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第十条  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推荐制度。

      推荐市级奖必须从本校教学成果中择优推荐,一般情况下应为近五年内获得的教学成果,并经过两年以上(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 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科研、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检验完成时间应不迟于2016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推荐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一式二份)

      2.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

      3.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如成果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4.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dongli@pku.edu.cn ,以便汇总申报北京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时使用。

      第十二条  被推荐申请北京市级和国家级奖的教学成果,还须按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的《通知》和《奖励实施办法》申报。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专家评审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部教育教学评估室。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专家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研究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及向北京市和教育部教学成果奖项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专评组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职责是:审定专评组的评审结果,提出推荐北京市级奖的意见;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专家评审组根据学科和成果特点设立多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设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复查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资格;负责相关学科范围内的成果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提出本组报北京市级奖项的推荐意见;评审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具体组织评审工作;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以及评审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评  审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投票须有专家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专家评审组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经评审工作委员会评议确定。推荐北京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在获校级成果奖中产生。

异  议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均须公示,并以一周时间为异议期。如对获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异议由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事宜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评审工作委员会裁决。凡在规定日期前,推荐单位未对异议项目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保密。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授予获奖人(项目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

      获得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的奖金由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按奖励名单发放至受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由申报单位负责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奖金的分配方案并报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三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教学成果奖工作办公室报请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奖励,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干部、教职员工的监督。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