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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章程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招生工作制度,健全学校招生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本科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委会是招生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三条 招委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本科招生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医学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政策法规研究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部、总务部、招生办公室、医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科专家代表担任成员。招委会成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担任的,如因岗位或职能变动,招委会成员相应调整。

      第四条 招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等上级部门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审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简章,审议学校本科招生计划;

      (三)协调、研究和处理本科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讨论处理其他涉及学校本科招生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招委会坚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招委会根据本科招生工作需要,由主任、或经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

      第八条 招委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九条  招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条 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增加议题或表决事项,尤其不得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可由相关会议成员在会后对该议题作出进一步协商研究,取得比较一致意见后重新上会决定。招委会根据议题性质和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呈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过程应完整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招委会主任审定后签字存档。

      第十三条 招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由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做好决定(决议)的落实、协调、反馈等工作,同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在招委会确定的原则下,招生办公室可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报审相关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四条 招委会实行回避制度。招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 对于适宜公开的会议决定内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于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和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招委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向招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2日第9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招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