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支出范围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教育教学活动,用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创业教育等各个方面。支出范围包括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相关的业务费、奖助学金、设备费、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一、业务费。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材料费、维修(护)费等支出。

(一)办公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用品、期刊杂志等费用。

(二)印刷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印刷费、复印费等费用。

(三)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四)手续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手续费等费用。

(五)水电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据实结算的水费和电费支出,水电费报销需付结算清单。

(六)邮电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

(七)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包含市内出租车费用、租车费用、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国际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十)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参加国内培训的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包含校外人员讲课费、校外人员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薪酬、学生助教费、学生助理费、稿费、翻译费、咨询费等。

(十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验耗材等费用。

(十三)维修(护)费:是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维修(护)费、建筑物维修(护)费、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包含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实验用房的维修及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其他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因加班、外出误餐发生的餐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广告宣传费、外宾接待费、学生实习费、租赁费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奖助学金。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出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资助学生对外交流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

三、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购置的设备费用,包含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设备购置单价不得高于40万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图书购置费用、信息系统开发费用、软件购置费用等。

各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要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