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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励办法

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励办法

校发[2018]73号

(2018年1月12日第9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特设立“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并制定评选和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章  奖项宗旨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项宗旨。教学管理奖本着调动教学管理工作者积极性及创造性,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的宗旨,奖励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具有热诚和投入精神,教学管理规范高效,师生评价优秀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奖励办法。教学管理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60人,每位获奖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本奖励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学管理人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在教学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院系和职能部门在职人员(含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  热爱教学管理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细致认真,能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教学管理任务;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教学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服务意识强,受到教师学生广泛好评;无工作失误或教学事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审组织。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评审委员会(简称教学管理奖委员会),负责本奖项的组织、评审、表彰等相关工作。教学管理奖委员会分设本科、研究生、继续教育三个工作小组,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分别为三个小组的联络单位,教务长办公室负责整体联络协调。

第六条  通知发布。教学管理奖委员会根据《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励办法》,结合每年教学改革和建设情况发布评审通知。

第七条  单位推荐。北京大学教学管理奖评选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按本科、研究生、继续教育分别提交到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

第八条  组织评选。教学管理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本科、研究生、继续教育分组审评的基础上,教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结果公示。审核后学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条  批准和表彰。获奖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研究生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和教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