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72号
(2018年1月12日学校第9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了营造重视教学和奖励先进的文化氛围,促进我校教学质量提高,北京大学特设立“教学优秀奖”、“教学卓越奖”、“教学成就奖”和“优秀教学团队奖”。为做好相关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宗旨
第一条 教学优秀奖本着“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奖励在教学中认真履职、积极投入、教学质量高、效果好的教师。
第二条 教学卓越奖本着“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奖励在教学中潜心投入、精心钻研、教学效果优异、能有效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教学成就奖本着“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奖励长期在教学一线特别是本科教学一线工作,教学上具有公认一流水平,同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北京大学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在国内同行中有很高声誉和影响力的资深教师。
第四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本着“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以课程建设为核心,奖励以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推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团队构成合理并有持续性发展,教学效果和成就显著的教学团队。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教学优秀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人,其中本科教学部分55人,研究生教学部分45人。每位获奖者奖励2万元。本奖励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学人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学卓越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6人,每位获奖者奖励10万元。获得学部推荐、通过审核公示、得到教学奖励委员会认可但并未获得教学卓越奖的优秀教师可获得提名奖。本奖励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学人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教学成就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3人,每位获奖者奖励50万元。获得学部推荐、通过审核公示、得到教学奖励审委员会认可但并未获得教学成就奖的优秀教师可获得提名奖。本奖励将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学人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6个,每个获奖团队奖励10万元。本奖励作为院系评价和教师晋升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评选对象
第九条 教学优秀奖评选对象为承担有本科或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
第十条 教学卓越奖评选对象为学校教学一线教师,在校担任课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未获得教学卓越奖。学校现职中层及以上干部不参评。
第十一条 教学成就奖评选对象为学校教学一线教师,在校担任课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未获得过教学成就奖。学校现职中层及以上干部不参评。
第十二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候选团队一般为承担相同课程,以教学名师、学术造诣深厚教授为带头人,以课程为建设平台,经过多年教学改革和实践,建设发展目标明确、团队构成稳定、老中青师资搭配合理、整体教学水平高、学生评价优秀的教师教学组合。团队形成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 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条件是:
第十四条 教学卓越奖的评选条件是:
第十五条 教学成就奖的评选条件是:
第十六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的评选条件是: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教学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教学奖励委员会),统筹负责各教学奖项的组织、推荐、评审、表彰等相关工作。教学奖励委员会下设本科、研究生两个工作组,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为两个小组的联络单位。教务长办公室负责整体协调。
第十八条 教学奖励委员会根据《北京大学教学奖励办法》,结合每年教学改革和建设情况发布评审通知。
第十九条 教学优秀奖分本科项目和研究生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交由院系同一个委员会(如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核评议,推荐名单分别报送教务部和研究生院,由教学奖励委员会的本科和研究生工作组分别进行评审,报教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教学卓越奖和教学成就奖由学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本学部推荐人选。其中教学卓越奖每个学部最多推荐2人,教学成就奖最多推荐1人。被推荐人分别填写《北京大学教学卓越奖申请表》和《北京大学教学成就奖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送教学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学团队奖由学院推荐。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在综合评选(学院教师、学生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向学校教学奖励委员会择优推荐候选团队。
第二十二条 教学奖励委员会委托教务部、研究生院、医学部等对教学卓越奖、教学成就奖和优秀教学团队奖候选人/团队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提交材料存在造假情况或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同时教学奖励委员会对候选人通过征求意见,听课和查阅资料等进行考察。全校师生及有关单位可通过网络查看候选人相关信息,并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三条 教学奖励委员会在审阅候选人材料、参考考察和反馈意见、听取候选人本人陈述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确定教学卓越奖、教学成就奖、优秀教学团队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项教学奖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五条 获奖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并在全校范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各项教学奖励的教师和团队,有义务参与学校教学发展与评价工作,分享自己的教学理念、方法和经验,促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和教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